第一章 总 則
第一条 根據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(fa)》的有關規定,製定本細則。
第(di)二条 本細則適用於航空運輸承運人與企業、農村(cun)經濟組織、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订(ding)的國内航(hang)空货物運輸合同。個體經營戶、個人與航空運輸承運人簽订的(de)國内航空運輸合(he)同,應參照本細則執行。军事運輸,航空與鐵路、水路、公路之間的货物聯運,另行規定。
第二章 货物運(yun)輸合同的簽订和履行
第三条 托運人托(tuo)運货物應(ying)向承運人填交货物托運單,並根據國家主管部門規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證明文件。托運人應對托運單(dan)填寫内容(rong)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负責。托運人填交的货物托運單經承運人接受(shou),並由(you)承運人填发货運單后,航空货物運(yun)輸合同即告成立。
第四条 托運人(ren)要求包用飞機運輸货物(wu),應填交(jiao)包機申請书,經承運人同意接受並簽订包機運(yun)輸协議书后,航空(kong)包機货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。簽订协(xie)議书(shu)的当事人,均應遵守民航主管機關有關包機運輸的(de)規定。
第五条 托(tuo)運人(ren)對托運的货物,應当按照國家主管部(bu)門規定的標準包(bao)裝;没有統一規定包裝(zhuang)標準的(de),應当根據(ju)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,按货(huo)物的性質和承载飞機等条件包裝。凡不符(fu)合上述(shu)包裝要求的,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。
第六条(tiao) 托運人必(bi)须在托運的货(huo)件上標明发站、到站和托運人、收(shou)货人的單位、姓名(ming)和地址,按照國家(jia)規定標明包裝储運指示標志。
第七条 國家規定(ding)必须保险的货物(wu),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货(huo)物運輸险。對於每千克价值在十元以上的货(huo)物,實(shi)行保险(xian)與负責運輸相結合的补偿製度,托(tuo)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货物運輸(shu)险,具體辦法(fa)另行規定。
第八条 承運人承運货物(wu)時,應對托運(yun)人(ren)填交的托運單進行查核,並有權在必要時會同托運人開(kai)箱進行安全檢查。
第九条 在運輸過程中必须有專人照料、监(jian)護(hu)的货物,應由托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。押運員對货(huo)物的安(an)全负責,並遵(zun)守民航主管機關的(de)有關規定,承(cheng)運人應协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(wu)。
第十(shi)条 托運(yun)货物内不得夹带國(guo)家禁止運輸、限製運(yun)輸物品和危险(xian)物品。如发現托運人谎報(bao)品名,夹带上述(shu)物(wu)品,應按有關(guan)規定(ding)處理。
第十一条 托運人托運货物,應按照民航主管機關規定的費率缴付運(yun)費和其他費(fei)用。除托運人(ren)和承運人另有协議外(wai),運費及其他費用一律於(yu)承運人開具货運單時一次付清。
第十二条 承(cheng)運人應按照货運單上填明的(de)地點,按(an)約定的期限將货物運達到(dao)货地點。货物错運(yun)到货地(di)點,應无偿運至货運單上規(gui)定(ding)的到货地點,如逾期(qi)運到,應(ying)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。
第十三条 承運人應於货物運達(da)到货地(di)點后二十四小時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。收货人應及時凭提货證明到(dao)指定地(di)點提取货物。货物从发出到货(huo)通知的次日起,免費保管(guan)三日。收货人(ren)逾期提取,應按運輸(shu)規(gui)則缴付保管費。
第十四条 货物从发出提货通(tong)知的次日起,經(jing)過三(san)十日无人提取時,承運人應及時與(yu)托運人聯(lian)系征求處理意见;再(zai)經過三十日,仍无人提取或托運人未提出處理意(yi)见,承運人有權將该货物作(zuo)為无法交(jiao)付货物,按(an)運輸規則處(chu)理。對(dui)易腐或不易保管(guan)的货物,承(cheng)運人可視情况及(ji)時處理。
第十五条 承(cheng)運人應按货運單交付(fu)货物。交付時,如发現货(huo)物滅失、短少、變質、污染、损坏時,應會同收货(huo)人查明情况,並填寫货(huo)運事故記錄。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時(shi),對货物状態或重量无异議,並(bing)在货運單上(shang)簽收,承(cheng)運人即解除運輸責任。第三章 货物運輸合(he)同的變(bian)更和解除
第十六(liu)条 货物承運后,托(tuo)運人可(ke)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變更到站、變(bian)更收货人或運回原发站,承(cheng)運人應及時處理。但如托運人的變更要求(qiu)违反國家法(fa)律、法規和運輸(shu)規(gui)定,承運人應予以拒(ju)絕。
第十(shi)七条 由(you)於承運人執行國家交給的特殊任務或氣象等原因,航空货物(wu)運輸受到影(ying)響,需要變更運輸時,承運人應(ying)及時與托運人或收货人商定處理辦法(fa)。
第十八条 货物发運前,經合同当事人(ren)雙(shuang)方协商同意,或(huo)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,可以解除(chu)運(yun)輸合同,但應及時通知對方(fang)。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,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;托運人提(ti)出解除合同的,應付給承運人已发生的費用。
第三章 违反货物運輸合(he)同的(de)責任
第十九条 从承運货物時起,至货(huo)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規定處(chu)理完毕時止,货物发生滅失、短少、變質、污染、损坏,按下列規定賠偿:
一、已投保货物運輸(shu)险的货物,由(you)承運人和保险公(gong)司按規定賠偿;
二、除(chu)本条第(di)一項規定外,均由承運人按货物的實际损失賠(pei)偿(chang)。賠偿的价格如(ru)何計算,由(you)中國民用航空局商國家物价(jia)局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(gui)定(ding)。
第二十条 由(you)於下列原因造成(cheng)货物滅失、短少、變質、污染、损坏的,承運人不(bu)承(cheng)擔責任:
一、不可抗力;
二、货物(wu)本身性質所引起的變質、减量、破损或滅失;
三、包裝方法或容器質量不良,但(dan)从外部无法发現;
四、包裝完整,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;
五、货物的合理损耗;
六、托運人或收货人(ren)的過错。
第二十一条 如果(guo)托運人或收货(huo)人證明损失的发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,則承(cheng)運人除按規定賠偿(chang)實际损失外,由合(he)同管理機關處其造(zao)成损失部分10%到50%的罚款。
第二十二条 货物超過約定期限運達到货地點,每超過一日,承運人應偿付運費5%的违約金,但(dan)总额(e)不能超過運費的50%。但因氣象条件(jian)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(zao)成货物逾期運到,可免除承運人(ren)的責任。
第二十三条 由(you)於托運人在托運货物内夹带、匿(ni)報(bao)危险物品,错(cuo)報笨重货物(wu)重量,或违反包(bao)裝標準和規定,而造(zao)成(cheng)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损失,托運人應承擔(dan)賠(pei)偿責任。
第二十四(si)条 由於收货人的過错,造(zao)成承運人或第(di)三者的损失,收货人應承擔賠偿責任(ren)。
第二(er)十五条(tiao) 托運人(ren)或收(shou)货人要求賠偿時,應在填(tian)寫货運(yun)事故記錄的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承(cheng)運人提(ti)出,並随附有關證明文件。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货人提出(chu)的賠偿要求,應在收到书面賠偿要求的(de)次日(ri)起六十日内處理。
第四章 货物運輸合同争(zheng)議(yi)的解決
第二十六条 航空货物運輸合同当(dang)事人(ren),在執行合(he)同過程中发生纠纷時(shi),應及時协(xie)商(shang)解決。如协商不成(cheng),任何一方均可(ke)向合同管理機關(guan)申請調解或仲裁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七条 本細則由(you)中國民用航空局负責(ze)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細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。